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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5月20日)
第 3 條
經營者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
二、普通船員應領有所屬國家核發之船員證、幹部船員應領有所屬國家核發之幹部船員證。
三、所屬國家未列於禁止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來源國名單。
四、於受僱我國經營者之期間,未有不法情事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前項第三款禁止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來源國名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