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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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5月20日)
第 4 條
經營者得自行或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仲介機構,辦理非我國籍船員之境外僱用、轉僱、接續僱用、解僱、接送、海上搭載或離船等相關事項。
經營者自行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不得透過外國仲介辦理前項僱用相關事項。<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