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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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三 章之一 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 112年06月28日)
第 12-2 條
我國於北太平洋之年度漁獲總配額,及各秋刀魚漁船之單船配額,由主管機關依各養護管理措施公告之。
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前項年度漁獲總配額百分之九十五,主管機關得命令秋刀魚漁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第一項配額使用期間由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年最長為一百八十日。
當年度我國於北太平洋賸餘之漁獲總配額,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