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三 章之一 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 112年06月28日)
第 12-4 條
秋刀魚漁船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者,始得核給當年度配額。
未全部取得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配額使用期間作業許可者,依許可月數占該期間之比率核給配額。秋刀魚漁船之經營者變更,原經營者所使用配額,超過其許可月數占該期間之比率時,核給新經營者該船當年度未使用之單船許可配額。
秋刀魚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收回當年度未使用之單船許可配額:
一、船體滅失或受損致當年度顯無作業可能。但受讓他船之配額不予收回。
二、漁業證照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三、遠洋漁業作業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