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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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 112年06月28日)
第 25 條
秋刀魚漁船於國內或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下列港口為限:
一、國外港口:大韓民國釜山港。
二、國內港口:高雄市前鎮漁港及小港臨海新村漁港。
申請於前鎮或小港臨海新村漁港卸魚或港內轉載,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許可期間內得於上述國內港口之一進行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
漁船赴大陸地區港口卸魚,以依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公告之港口為限。<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