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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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漁撈日誌及漁獲通報
( 111年11月25日)
第 18 條
魷釣漁船出港後,船長應每日透過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漁獲資料,並每日填寫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撈日誌;漁獲回報及填寫內容應詳實正確;無漁獲者,亦應回報及填寫。
電子漁獲回報系統與漁撈日誌記載之漁獲資料不一致時,以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