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漁撈日誌及漁獲通報
( 111年11月25日)
第 24 條
魷釣漁船單一航次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
差值超過前項規定比率,而未逾四公噸者,得視為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相符。
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四公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五十者,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嚴重不實。<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