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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 111年11月25日)
第 8 條
申請作業許可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且不得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限。

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應以中英文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書編號。
二、船名、漁船統一編號、總噸位、漁船全長、漁業種類。
三、經營者姓名或名稱。
四、許可之作業洋區、作業漁區、作業期間。
五、國際識別編號。
六、IMO 船舶識別號碼。

經營者應於漁船上放置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影本,以備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