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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 111年11月25日)
第 9 條
經許可作業之漁船,其申請書所載資料變更,或漁船外部特徵與已提交之船舶照片不同者,經營者應於變更後三個工作日內,向魷秋公會提供變更後之船舶資料或新拍攝照片,魷秋公會應於受理後三個工作日內報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