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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09年08月19日)
第 3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處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撤銷其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捕撈、持有、轉載、卸魚或販售體重未滿三十公斤之太平洋黑鮪。
二、漁船未依第六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以延繩釣捕撈太平洋黑鮪。
三、當年度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停止捕撈期限屆至後,捕獲太平洋黑鮪未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丟棄。
四、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於國內卸下太平洋黑鮪漁獲,未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港口卸魚。
五、漁船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將本船所捕獲之太平洋黑鮪交由他船載運,或載運非本船捕獲之太平洋黑鮪。
六、卸魚時,漁業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派員檢查、詢問或丈量漁獲物之體重體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