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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產銷調節及輔導 ( 102年07月24日)
第 16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訂定次年度畜牧生產目標;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訂定生產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