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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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產銷調節及輔導
( 102年07月24日)
第 17 條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為辦理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業務,對畜產品有關之畜牧團體、畜牧場、飼養戶、販運商、飼料商及動物用藥品商等提供服務時,得向其索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