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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畜牧場登記及管理 ( 102年07月24日)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畜牧場,其類型如下:
一、種畜禽畜牧場:指專門飼養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血統登錄之種畜、禽者。
二、生產畜牧場:指種畜禽畜牧場以外飼養家畜、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