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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種畜禽及種源管理 ( 102年07月24日)
第 8 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種畜禽或種源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公司、機關(構)或畜牧場之證明文件。
二、育成或發現經過。
三、飼養試驗報告
四、實物、產品或其照片。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