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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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種畜禽及種源管理
( 102年07月24日)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審查案件時,得通知申請人或異議人限期提供種畜禽或種源材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供檢定性狀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