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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 二 章 認證及驗證機構管理 ( 108年12月25日)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國內特定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其他有關農產品產銷之過程,公告實施驗證制度與國內特定農產品之類別、品項及驗證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