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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附則 ( 104年08月31日)
第 18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訂定收容處所管理策略及動物福利指標,並每年檢討修訂指標之績效目標,據以考核收容處所管理狀況。

前項管理策略、動物福利指標、年度指標之績效目標應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