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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8月31日)
第 4 條
民眾經申報登記後,得於收容處所之開放參訪區域拍照或攝影。

民眾申請參訪收容處所之動物隔離、醫療區域,經收容處所評估未妨礙管理作業及動物福利者,收容處所得同意,於人員陪同說明下,觀察該動物隔離或醫療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