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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 二 章 全國農業金庫 ( 106年01月18日)
第 12 條
全國農業金庫之發起人,以政府及各級農、漁會為限。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除信用部淨值為負數者外,負有出資之義務;未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其意願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