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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 二 章 全國農業金庫 ( 106年01月18日)
第 13 條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為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時,除信用部淨值為負數者外,其出資額以不低於各該農、漁會淨值百分之十為原則;其有特殊困難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其出資額。

前項出資額,應經會計師辦理資產負債查核後計算之;其查核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