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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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 二 章 全國農業金庫
( 106年01月18日)
第 14 條
未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為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時,其有意願出資者,應以現金出資,且不得超過該農、漁會淨值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