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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 二 章 全國農業金庫 ( 106年01月18日)
第 15 條
政府為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時,其成立初期之出資額定為該金庫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九,並於該金庫成立滿三年後逐步降低政府出資比率至百分之二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