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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 二 章 全國農業金庫 ( 106年01月18日)
第 18 條
全國農業金庫為審議授信案件,應設授信審議委員會。

應提請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應先經授信審議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再送請董事會審議。

前項應提請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中獨立授信審議委員,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獨立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董事及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對於授信案件,有自身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件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