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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 二 章 全國農業金庫 ( 106年01月18日)
第 19 條
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之職務如下:
一、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之選任。
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聘任及解任。
三、總經理所提經理人之聘任及解任。
四、信用部提報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之審議。
五、業務原則與政策及各項作業規章之訂定。
六、總經理所提年度預算案之審議。
七、總經理執行業務及預算案之督導。
八、其他章程規定之事項。

下列事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一、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三、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四、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五、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六、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七、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八、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