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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 二 章 全國農業金庫 ( 106年01月18日)
第 23 條
全國農業金庫對於信用部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收受轉存款。
二、資金融通。
三、輔導與業務及財務查核。
四、金融評估及績效評鑑。
五、資訊共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