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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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 三 章 農、漁會信用部
( 106年01月18日)
第 30 條
農、漁會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有違反法令、章程,危害農、漁會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之職權或解除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