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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保稅貨品查驗、通關 ( 106年10月13日)
第 27 條
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或輸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自由貿易港區之事業或其他園區事業,視同出口及進口,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前項視同出口及進口貨品發生退貨時,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