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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保稅貨品查驗、通關 ( 106年10月13日)
第 29 條
園區事業出口之成品因故退貨復運進口者,準用第十八條規定辦理,於進廠後列入成品帳,並準用第十九條規定,申請在指定地點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