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保稅貨品查驗、通關 ( 106年10月13日)
第 30 條
園區事業以成品售予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者,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前項外銷加工廠之稅捐記帳,應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之規定辦理,並以海關簽放報單日期為視同出口及進口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