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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保稅貨品查驗、通關 ( 106年10月13日)
第 35 條
園區事業輸出入之貨品,數量在十件以下,每件毛重未逾二十公斤,其輸入時得填具園區事業空運或郵寄少量原料包裝加封交運進廠申請書,向進口地海關申請核准,交由該園區事業所派人員攜運進廠,並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以郵寄輸出時,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經海關驗放後交郵寄出口。但在運送中遺失者,應由園區事業補繳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