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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保稅貨品查驗、通關 ( 106年10月13日)
第 36 條
園區事業之成品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者,應依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其出口報單於出口後交由園區事業除帳,出口廠商不得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