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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保稅貨品查驗、通關 ( 106年10月13日)
第 37 條
內銷課稅區之保稅貨品,應繕具報單,報經海關補徵進口稅捐後,始准放行出區;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須經管理局核准;屬售予課稅區廠商再加工外銷者,應另行報明並加附一份退稅用報單副本由海關驗證後逕送退稅單位,供加工外銷出口後辦理退稅。

前項內銷課稅區之貨品,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須由園區事業賠償或調換者,園區事業在原貨品放行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檢附有關證件,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免繳關稅。

機器、設備內銷課稅區後,運回園區修理、裝配者,應依關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內銷課稅區之產品依下列方式之一課徵關稅:
一、國內有產製者,按出廠時形態完稅價格減除百分之三十後之餘額課徵進口關稅。
二、其產品為國內尚未能產製者,依所使用原料或零件課徵進口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