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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保稅貨品報廢、失竊、借料、除帳 ( 106年10月13日)
第 42-1 條
園區事業存倉過程中之保稅貨品屬觀賞水族動物者,因貨品之性質有殘食致無屍體殘骸情形而短少,且其短少部分在一定合理比率範圍內,園區事業得向海關申請核准除帳。

前項觀賞水族動物因殘食致無屍體殘骸情形而短少之合理比率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第一項觀賞水族動物因貨品之性質有死亡情形且有屍體殘骸者,園區事業應向管理局申請派員監毀,並得向海關申請核實除帳。

第一項觀賞水族動物送各檢疫機關進行檢疫時,憑各相關機關核發之文件核實除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