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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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保稅貨品報廢、失竊、借料、除帳
( 106年10月13日)
第 42 條
園區事業存倉過程中之保稅貨品遭受失竊而致短少,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文件並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應自失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稅除帳;如有特殊情形,報經海關核准者,得申請提供保證金暫免補稅,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後仍未找回者,由海關逕以保證金抵繳稅款結案,找回之部分,海關應將保證金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