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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推動學術與研究機構參與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112年11月06日)
第 11 條
申請科技專案補助案所附文件或內容有欠缺,無法補正,或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本部得不予受理。

申請科技專案補助案之審查,自申請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之日止,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