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申請科技專案補助案,經本部審查通過者,執行科技專案之學術機構或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應每年撰擬年度計畫說明書送本部審查,審查通過後,除本部所屬試驗研究機構外,由本部與執行單位簽訂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及義務。
前項年度計畫說明書經本部審查應予補正者,經通知執行單位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廢止補助。
執行單位應於年度計畫說明書經審查通過之書面通知所定期限內,與本部簽訂契約。屆期未簽約者,廢止補助。
前項期限屆滿前,申請科技專案補助者得申請本部同意展延一次,且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一項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各期工作進度、補助款之撥付條件與比率、經費之收支處理及查核。
三、契約之終止、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四、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第一項契約所生之爭議,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