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會法
第 三 章 設立及合併
( 110年02月03日)
第 11-1 條
農會得依下列方式,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辦理合併:
一、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鄉(鎮、市、區)農會全部與直轄市或縣(市)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
二、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二以上鄉(鎮、市、區)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
農會應自前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合併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選任人員改選及總幹事改聘;其任期或聘期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