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會法   第 四 章 會員 ( 110年02月03日)
第 13 條
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者,得加入農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農業合作組織、公司、行號、工廠得加入當地農會為團體贊助會員。

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與會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