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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 六 章 權責劃分 ( 110年02月03日)
第 30 條
農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出席法定會議,每人有一表決權,其決議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致損害農會時,應負賠償責任。但表決時提出異議,經會議紀錄記明者,免其責任。

農會會議對重大事件之表決,應以書面記名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