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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 三 章 設立及合併 ( 110年02月03日)
第 8 條
鄉(鎮、市、區)內具有農會會員資格滿五十人時,得發起組織基層農會。

鄉(鎮、市、區)農會成立三個以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得組織上級農會。

全國農會應由省農會、直轄市農會及縣(市)農會共同發起組織。

下級農會應加入其上級農會為會員,並應受其上級農會之輔導;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