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9 條
各種憑證、帳簿及報表自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日起算,其保存年限分別規定如下:
一、永久保存者:有關尚未清結消失債權債務之會計憑證與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
二、保存十年以上者:
(一)序時帳簿及日計表。
(二)總分類帳。
(三)資產負債及收支明細分類帳。
(四)各項重要備查簿。
(五)決算報告。
(六)各種會計憑證。
三、保存五年以上者:各項普通備查簿。
四、保存二年以上者:各項日報、旬報、月報表及其留底。
前項規定保存年限,得按事實需要酌予延長。
凡屆滿第一項規定保存年限之憑證、帳簿及報表,經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點驗,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得予銷燬。
預決算案及其他與財務會計事項有關之重要資料,應由會計部門立專卷妥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