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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十 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準則 ( 112年03月27日)
第 74 條
財務會計之計算以新臺幣元為記帳單位。但成本計算之單位成本,計算至小數四位為止。

前項財務會計之計算涉及外幣者,應折合新臺幣元為記帳單位,並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計算至元。

第 75 條
農會各項專戶存儲基金,除職業災害補償、資遣、撫卹準備金及總幹事退休金之動支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非按其指定特種用途提報理事會審議通過後,不得動支。

第 76 條
(刪除)

第 77 條
凡非根據真實之合法原始憑證不得造具記帳憑證,非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不得記帳;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列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第 78 條
加工製造工廠得視其事業繁簡設置成本紀錄,成本會計之原料、人工及費用應為詳盡之紀錄及詳密之計算分別編造明細報告表,並比較分析其增減原因。

第 79 條
應收、應付、預收、預付、備抵呆帳、累計折舊、各項債權及債務、各項攤銷、各項盤存均應按年分別整理記錄。

第 80 條
為正確表示財務狀況,金融事業及經濟事業應辦理月算。

第 81 條
會計憑證關係現金、存放款、票據及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簽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第 82 條
金融事業本部及其分部之現金收入傳票,應先經出納收款蓋章,轉帳收入傳票應先由金融事業專任會計人員及金融事業主管或渠等授權人員辦理轉帳並蓋轉帳戳記後憑以記帳。

第 83 條
金融事業之支出傳票,非經金融事業專任會計人員及金融事業主管人員或渠等授權人員簽章不得支付或轉帳。但現金之支付,關係客戶之提領存款、匯款者,得依農會分層負責規定,經核對印鑑相符及記帳後交出納或櫃員付款,再送專任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對簽章。

第 84 條
金融事業辦理各種授信,撥款前之約據及傳票,應於貸放前先經金融事業專任會計人員及主管人員或渠等授權人員審核簽章始准轉帳付款,不得事後補章。

第 85 條
傳票、帳表製記完畢,應即換人覆核,並由覆核員簽章證明。覆核員應就規定事項詳加審核,如仍有錯誤未予更正,應與原經辦人員負連帶責任。

第 86 條
已記帳之傳票及原始憑證,經記帳與帳簿核對後,應逐日按科目順序連同附件、科目日結單及借貸總數表裝訂成冊,依順序編號,加訂封面,註明各種傳票張數由總幹事、主辦會計人員及單位主管人員,或渠等授權人員在裝訂處蓋章。每日傳票裝訂成冊後,應由會計部門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按冊循序編列號碼,登記傳票目錄簿,如原始憑證需另行保管者得另行裝訂成冊,並於傳票目錄簿分別註明存放地點及保管人員。

第 87 條
凡已用訖之訂本帳及裝訂之活頁或卡片帳,應在其背脊編列總號及分號並登記於帳簿目錄簿。

第 88 條
各種會計報告及其留底,應按其種類、年度別、加具面皮底頁,裝訂成冊,並在頁面記載報告名稱、起訖年月日、頁數、按冊編列總號,登記於會計報告目錄簿。

第 89 條
各種憑證、帳簿及報表自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日起算,其保存年限分別規定如下:
一、永久保存者:有關尚未清結消失債權債務之會計憑證與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
二、保存十年以上者:
(一)序時帳簿及日計表。
(二)總分類帳。
(三)資產負債及收支明細分類帳。
(四)各項重要備查簿。
(五)決算報告。
(六)各種會計憑證。
三、保存五年以上者:各項普通備查簿。
四、保存二年以上者:各項日報、旬報、月報表及其留底。

前項規定保存年限,得按事實需要酌予延長。

凡屆滿第一項規定保存年限之憑證、帳簿及報表,經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點驗,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得予銷燬。

預決算案及其他與財務會計事項有關之重要資料,應由會計部門立專卷妥為保管。

第 90 條
設有辦事處或分支單位者應設置會計帳簿分別計算收支盈虧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其資金運用由農會統籌調度;但業務簡單之辦事處或分支單位,其處理事項得由農會合併辦理。

第 91 條
農會內部事業部門或辦事處、分支單位間,相互往來之款項以內部往來科目處理。但金融事業本部及分部相互間往來之款項,應以聯部往來科目處理。

金融事業對經濟事業融資之款項分別以內部融資和內部借款科目處理,不得使用內部往來科目。

往來款項應按日相互核對,彙編綜合會計報告時應互相抵銷。

第 92 條
資產之評價依下列規定核計:
一、各項債權以其帳面價值減除備抵呆帳後之數額為基準,每期結算時應按各項債權特性,審慎評估可能損失,提足備抵呆帳。
二、有價證券、長期投資、存貨、承受擔保品及其他資產以成本為基準,成本高於時價時以時價為基準,並提足備抵跌價損失。如其時價有劇烈變動,以結算前一個月之平均價與成本比較以其低者為基準。
三、預付款項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或未經消耗之數額為基準。
四、開辦費及未攤銷損失以五年以內期間攤銷完竣為基準。但特殊情形需延長年限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五、固定資產以其成本中按期減除累計折舊後之數額為基準,固定資產折舊方式,採用直線平均法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