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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十 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準則 ( 112年03月27日)
第 90 條
設有辦事處或分支單位者應設置會計帳簿分別計算收支盈虧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其資金運用由農會統籌調度;但業務簡單之辦事處或分支單位,其處理事項得由農會合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