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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3月27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一訂定。

第 2 條
農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

第 3 條
農會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

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指收入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入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予以調整分錄。

第 4 條
會計期間內支出應與其收入相配合。

第 5 條
會計方法之採用,於各會計期間均應一致,如有變更應說明並分析其差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