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簿籍之名稱規定如下:
一、序時帳簿:以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記錄之帳簿,包括現金收入、支出日記簿及轉帳日記簿。但為簡化記帳程式,得視實際需要以傳票或可資應用表單之裝訂本代替之。
二、分類帳簿:以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記錄之帳簿,包括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
三、備查簿:為處理事務便於查考而記錄之簿籍,屬於備忘登記性質,記錄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所未能詳載之事項,包括各項備查簿、登記簿及目錄簿。
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及各項備查簿應依規定格式設置或以電腦輸出之報表裝訂成冊代替。
總分類帳採用訂本式,其他各種帳簿得採用訂本式、活頁式或卡片式。
訂本式帳簿應依順序編列頁數,並於啟用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帳頁之前,須貼印「啟用帳簿日期表」填明農會名稱、帳簿名稱及冊數、帳簿總頁數、啟用日期等項,並由主管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蓋章。
二、帳頁之後,須貼印「經管本帳簿人員一覽表」,由經管帳簿人員簽名蓋章。遇有人員更調時,應由原經管人員及接管人員分別註明交出或接管日期,並簽名蓋章。
活頁帳簿開始記載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頁應由記帳員及主辦會計人員蓋章。
二、每戶所用之帳頁,應各編頁數,自為起訖。
三、活頁帳簿之簿殼面頁,應粘貼該帳簿名稱及農會名稱,並附「啟用帳簿日期表」、「經管本帳簿人員一覽表」。
卡片帳應裝箱保管,並得不用帳夾。其處理方法與活頁帳同。
本條所定簿籍以電腦輸出之報表裝訂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分類帳得依月份編頁成冊。
二、明細分類帳依各科目順序編頁成冊。
年度終了時應加訂封面註明報表張數,由總幹事、會計人員及有關事業單位主管人員在裝訂處蓋章並以電子媒體存放。
會計帳簿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更正:
一、日記簿及明細分類帳之登記,未經根據合於規定之記帳憑證。
二、總分類帳之過入,未經根據合於規定之記帳憑證或科目日結單。
三、帳簿記載之內容與記帳憑證或日計(報)表、科目日結單不符。
四、記載、繕寫或計算錯誤。
五、其他與規定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