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休閒農業區之劃定及輔導 ( 111年05月12日)
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轄內休閒農業區發展情形,至少每五年進行通盤檢討一次,並依規劃書內容出具檢討報告書,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