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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11年05月12日)
第 42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修正施行前已列入專案輔導,尚未完成合法登記且未經廢止其籌設同意之休閒農場,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申請變更經營計畫書,以分期興建方式者,依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二、籌設期限未屆滿者,應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前項之休閒農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邀請中央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專案輔導小組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