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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11年05月12日)
第 44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依核定經營計畫書內容經營休閒農場;已取得籌設同意文件且籌設尚未屆期之休閒農場,應依籌設同意文件及核定經營計畫書,辦理休閒農場之籌設及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籌設期間及展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主管機關應依核發之籌設同意文件及核定經營計畫書管理及監督。

前項休閒農場全場總面積異動時,應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但異動後面積增加者,不受該款所定面積不得小於一公頃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