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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合作社輔導獎勵辦法  ( 109年04月29日)
第 6 條
農業合作社經合作社之主管機關考核評定為丙等以下者,農業主管機關就其業務執行部分應輔導其改善;重大缺失未能及時改善者,應輔導其提出限期改善計畫,並督促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