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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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 五 章 附則
( 110年12月22日)
第 31 條
勞保局為辦理農民退休儲金業務所需必要資料,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各該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個人資料,其處理、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